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以及其它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禁止流动摊贩在学校内或者校门附近摆摊设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