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任何人发现有人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