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防止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不得对其实施暴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