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教育第十六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开未成年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强迫、放任未成年人辍学务工、务农、经商、卖艺、乞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