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下列房地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

(一)因国家建设拆迁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房地产;

(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