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第四条已修改下列房地产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评估:(一)因国家建设拆迁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房地产;(二)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