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的价格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