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用血第二十九条有效医疗机构实施输血治疗前,应当向用血者或者其家属说明输血用途和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以及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可能性。用血者或者其家属应当签署接受临床输血治疗协议书或者不同意输血治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