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血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源和血液;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采供血;

(三)采集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

(四)将单采原料血浆供给医疗机构用于临床;

(五)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六)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或者违背间隔时间采集血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