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第二十一条有效血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源和血液;(二)以营利为目的的采供血;(三)采集不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者的血液;(四)将单采原料血浆供给医疗机构用于临床;(五)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六)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或者违背间隔时间采集血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