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建立全市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互联互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情况及时输入信访信息系统,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报告或者通报信访信息情况。信访人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