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