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已废止个别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