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一)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

(二)属于重大群体性上访的;

(三)对重大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的;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听证由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并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