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一)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二)属于重大群体性上访的;(三)对重大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的;(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存在重大分歧的;(五)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听证由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并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