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确定,进行先进的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的学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