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条有效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