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