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继续教育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种渠道解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的继续教育费用,可以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捐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