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经营困难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继续教育办法,要利用停产、半停产或者转产的空余时间,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