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