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