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