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省、市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采取统一的防治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