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