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土壤裸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