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拆除工程完毕后不能在七日内开工建设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