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体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