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体制,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