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分类管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等要求,确定禁止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设置禁止行驶标志和环保标志自动识别系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