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和城市建成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设施,原有分散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原有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高效除尘改造或者改用清洁燃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