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