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未达到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经洗选的优质煤炭。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和固硫型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