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