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排污费应当专款专用。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