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中型水库和由其管辖的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但政府其他部门、政府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自行管理的水库(以下称自管水库),主管单位是该有关单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