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农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园林、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