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