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