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对城乡规划实施没有影响的简易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