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三条已废止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区内村庄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村庄规划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