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改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改造后未更换产品铭牌,标明相关信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