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改造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改造后未更换产品铭牌,标明相关信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