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除不可抗力外,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其他故障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