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外地企业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和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