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安全部件;(二)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四)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