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乘用电梯,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毁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安全部件;

(二)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状态的电梯;

(三)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超过电梯额定载荷运载货物;

(五)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