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所需费用的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