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每五十台配备一名,不足五十台的配备一名。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检查,并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

(三)监督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四)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五)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