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