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按居住状况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十五户至五十户设一个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