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拆除三层以上建(构)筑物未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