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二)拆卸建筑起重机械未提前告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