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跟踪监理造成事故隐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