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损坏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