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罚情况进行公示;事故责任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