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从事生活垃圾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