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