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市、市辖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